58岁男子骑平衡车在菜场台阶摔伤致骨折,

骑上电动平衡车风风火火,却不慎在菜市场台阶上摔倒受伤,南太湖新区58岁的张某以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台阶的规格不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为由将菜市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因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湖州中院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后张某向湖州中院申请再审,湖州中院立案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

那么在阶梯上骑平衡车摔倒受伤,

该如何划分责任?

让我们来康康这个案件!

年2月,张某像往常一样在菜市场买好菜后,骑着自备的电动平衡车准备离开,不慎从市场外的一处台阶跌落导致受伤,医院。

没想到,这一摔后果严重。张某被诊断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髂骨翼骨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

年8月,张某与菜市场负责人到南太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调解,张某认为菜市场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作出相应赔偿,而市场方表示是张某自己的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张某最终将菜市场告上法庭,索赔33万余元。

管理缺位VS自甘风险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张某认为,自己是在消费过程中,从菜市场东南门外的由菜市场所管理的台阶掉下摔伤。自己骑平衡车进入菜场并没有保安阻拦,门口也没有警示标志,市场方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市场方则表示,张某是骑着平衡车离开菜场的,而平衡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具备路权,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更不能在人员密集的菜场行驶。市场在本案件中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张某受伤的后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须进行赔偿。

自行承担后果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原被告提供的照片均可以看出被告对其市场门口两边均设置了固定物,该门口只允许步行,门口处的台阶也只是为防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驶入市场而设置,而非原告所称的室外楼梯,且该台阶下部区域为城管部门所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被告作为市场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该情况,使用不具备路权及安全存在隐患的平衡车出入菜市场,跌下台阶摔伤,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南太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编提醒

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和衡量,在骑行电动平衡车时应注意安全和场合,避免自陷风险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潇湘晨报综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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