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高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号)。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号)
抽检编号为NCP海鲈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NCP;产品名称:海鲈鱼;购进日期:-08-1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μg/kg,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μ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张中友;
(二)核查处置情况
年09月19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椒江区三甲街道三甲菜场摊位的经营场所,现场无同批次海鲈鱼销售。上述海鲈鱼,当事人共购进1箱(5kg/箱),已全部销售完毕,未留下购买者的联系方式,因此无法实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关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省行*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元(¥);2、处以罚款叁仟元(¥)。(台市监案处〔〕54号)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
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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